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11-01001 |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发[2011]149号 |
| 成文日期 | 2011-12-3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辆部分)
|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适用税额 | 备 注 |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人数9人 (含)以下 | ||||||||||||||
| 商用车 |
| ||||||||||||||
| 挂车 | 整备质量 每 吨 | 42元 | |||||||||||||
| 其他车辆 |
每 吨
拖拉机 |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 |